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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9-05-03 00:00:00     瀏覽:365    來源:東莞美容美發(fā)網
    *條 為加強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的婚姻登記管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陸居民系指居住在*大陸的*公民;所稱臺灣居民系指居住在*臺灣地區(qū)的*公民。
  
  第三條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ㄗ灾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第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ㄒ唬┚用裆矸葑C;
  
  (二)居民戶口簿;
  
 ?。ㄈ┧趩挝换蚪值擂k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ㄒ唬杜_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ǘ┰谂_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ㄈ┡_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四)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
  
  第五條 臺灣居民在大陸連續(xù)停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qū)連續(xù)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xù)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六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
  
  離婚證件系臺灣離婚協(xié)議書的,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離婚協(xié)議書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臺灣地區(qū)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